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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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6]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为绵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四川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明确值班工作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承担本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熟悉情况的干部值班,政府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带班。

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政府系统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班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端正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爱岗敬业,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反应敏捷,办事认真,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

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市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值班网络。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外出情况及联系方式;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并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

(三)主动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重大情况和动态,编报《市政府值班快报》、《市政府值班专报》、《市政府值班周情报告》;

(四)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五)提出作息时间安排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

(六)负责政府系统值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值班信息系统;

(七)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和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履行市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本单位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单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单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第九条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公务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如不能当即答复,可记录后转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网络处理。

第十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在每班《值班日记》中明确,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及个人重要的基本情况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市政府值班信息管理系统,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配置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信息接报。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编发《市政府值班快报》、《市政府值班专报》,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领导报告,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市应急办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办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事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办按规定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归档保存。值班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快报、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本规范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班机构或履行值班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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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社科厅[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做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体目标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国家的总体要求,以强化特色、打造品牌为目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到2020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重点研究基地体系,为建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主要任务包括:

  1.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学术示范区,激发科研活力,建立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现代科研体制机制。

  (1)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打破学科、院系、机构间的壁垒,鼓励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促进优质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种创新要素的有机集合,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形成集成优势,努力营造包容差异、鼓励协同、联合攻关的科研氛围。

  (2)推进分类建设。尊重规律,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类型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和评价,强化目标管理。

  (3)促进开放合作。鼓励重点研究基地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外科研机构、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充分发挥重点研究基地在“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的支撑作用,形成重大创新体系的核心力量。

  2.进一步提高质量,增强理论创新和人才培养能力。

  (1)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瞄准国际学术前沿,进一步凝炼学术方向,总体设计并组织实施重大研究项目,推出代表国家水准、具有世界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力作。

  (2)统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着力推动跨学科研究,推进综合研究和战略预测研究,大力提高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

  (3)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造就一批各学科和研究领域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名家大家和学术带头人;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加强科研实践基地建设,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适应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社会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高层次专题培训。

  3.进一步促进理论联系实际,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1)主动适应国家重大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努力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提高研究回答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能力。

  (2)聚焦国家重大政策,加强应用对策研究,建设一批经济、政治、社会、外交、法律、国防等方面的国家级“智库”和“思想库”,大力提高决策咨询水平。

  (3)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合作建设一批部部和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为行业、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4.进一步扩大学术交流,推动“走出去”,增强国际影响力。

  (1)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开放性建设,与国内外相关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的长期稳定合作。

  (2)积极发挥重点研究基地在本研究领域的引领和协调作用,组织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组织、国际科学计划,选拔推荐优秀人才参与国际组织的招聘,加强国际职员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储备。

  (3)探索国际合作新机制,在海外合作建立一批学术研究机构。

  (4)继续加强重点研究基地外文网站和期刊建设。

  5. 进一步加强资料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基础保障能力。

  (1)进一步加强图书资料和专业学术网站建设,努力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本研究领域的信息中心。

  (2)提高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刊水平,打造一批有重大影响力的中外文专业学术期刊。

  (3)推进各种专业数据库、研究案例库等建设。

  6.进一步优化结构,完善整体布局,形成适应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创新平台体系。

  (1)主动适应国内国际新形势新变化,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问题研究,大力推进国际问题研究,逐步新增一批以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导向的高水平综合型重点研究基地,争取在重要的研究领域做到基本覆盖。

  (2)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深度交叉融合,重点支持一批立足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的社会科学实验室,促进研究方法创新,提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化水平。

  (3)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学科布局,加强部部和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各省(区、市)和高等学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形成国家、省级和高等学校的纵向重点研究基地体系。

  二、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规模

  从2012年至2015年分二批组织实施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和评审,新增总体规模为:教育部基地100个左右,社会科学实验室20个左右,部部共建基地20个左右,部省共建基地60个左右。

  三、申报和入选条件

  1.现有重点研究基地的入选条件。

  2009年评估合格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直接进入本期建设计划;未能达到标准的,经整改达标后申请进入本期建设计划。

  现有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整改,达标后由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区的共建方案和进入本期建设计划的申请,并承诺切实承担实质性的管理和支持,给予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并与教育部签署共建协议。

  2.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1)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及其教学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正式批准成立一年以上。

  (3)申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其研究方向应符合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目标定位,即必须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或处于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申报机构要在本研究领域居全国领先水平。申报部部和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其研究方向应立足行业和地方重大需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服务行业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本领域或本省(区、市)处于领先地位。

  (4)申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其研究方向须有相关国家级重点学科支撑,其中申报新兴交叉研究方向或社会科学实验室可以是文或理工相关的重点学科支撑。申报部部和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须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博士点支撑。对有些尚不具备重点学科支撑的新兴或空白研究领域,且又是国家重大需求,可根据特色优势和已有的研究基础先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充分考虑整体布局后确定是否同意申报。

  (5)申报社会科学实验室应在文理工交叉学科领域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现代实验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创新方法和手段填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空白,拓宽研究领域,引领学术发展。

  (6)申报机构已完成科研体制改革和资源优化整合,并按照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运行。

  (7)所在高等学校设有独立的人文社科研究管理部门。

  (8)现有重点研究基地的高等学校,要在2009年评估整改工作总体达标的基础上,方能提出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申请。

  3.合作共建重点研究基地。

  (1)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

  原则上每省增设1-2个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

  (2)部部共建重点研究基地。

  部部共建重点研究基地由相关合作部委提出整体共建方案,明确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提出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再由所在高等学校(非部属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共建申请的相关部委应承诺切实承担实质性的管理和服务,给予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

  四、设置培育期和试运行期

  本期建设计划设置培育期和试运行期。现有重点研究基地未能通过第二次评估的,将进入培育期。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经批准后进入试运行期。培育期和试运行期为1-2年,在此期间由教育部指导建设,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复核决定是否入选建设计划。

  五、申报和评审

  1.申报工作。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组织推荐和申报。新增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严格质量标准,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各申报单位在组织申报新增重点研究基地时要整合优势,突出特色,合理规划,认真组织,加强建设。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推荐和申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社科司)对推荐申报的研究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社科司统一配发“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系统”户名和密码,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并生成申报评审书,由社科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评审原则和标准。

  (1)新增重点研究基地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注重质量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2)研究方向的设置:已进行充分的整合和凝炼,主攻方向明确,符合建设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

  (3)研究机构的现状:已按照重点研究基地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行,在本研究领域已形成独有的特色,且具有较强的学术竞争优势。

  (4)研究机构的发展潜力:申报的研究方向已具有扎实的学术积累,较强的影响力,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已形成现代科研组织运作模式和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机制。

  (5)社会科学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实验环境、实验技术和专用软件、实验规范和标准,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模式。

  3.评审程序。

  (1)通讯评审。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社科司组织7位相关学科或研究领域知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根据评审专家建议,确定是否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2)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本校专家回避。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机构论证答辩、实地考察机构设施、专家讨论评估,最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至少应有4位专家同意方可提出入选建议。

  (3)社科司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重点研究基地入选机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新增重点研究基地建议名单,经综合评议并公示后,报教育部批准。

  4.评审纪律。

  申报和评审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在整个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拉关系,走后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六、经费资助和管理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由教育部、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共同负责经费投入;合作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由教育部、合作共建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共同负责经费投入。重点研究基地各方的投入经费应在共建协议中明确规定,用于科研项目、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资料建设、学术期刊、网络和数据库建设,以及日常办公开支等。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使用需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单独立帐,以备审计检查;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必须统一造册登记,纳入学校财产管理。

  七、管理和检查评估

  1.重点研究基地日常工作按照《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运行。

  2.社科司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计划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监督指导;负责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重要学术会议,经费预算等审批和备案;审核下拨由教育部负责的建设经费。

  3.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教育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各有关高等学校的人文社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入选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组织或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工作。

  4.各实施单位每年检查一次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并向社科司提交总结报告。

  5.社科司依托“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并根据《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四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将给予一次免检和其他奖励。在检查和评估中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贷款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05 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开发银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贷款,纳入自治区政府信用平台贷款管理范畴。

第三条 为尽快落实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指定借款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指定借款人、项目用款人共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三方的权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四条 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用款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为国有企业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贷款项目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收回垫付资金。还款承诺函同时抄送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三)项目用款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承诺函,明确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中收回自治区财政垫付的资金(下称“垫付资金”)。承诺函同时抄送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四)项目用款人如为指定借款人下属企业,则由指定借款人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如其下属企业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则由指定借款人负责偿还。还款承诺函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五)属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用款人应提供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抵押、担保或扣款还款承诺;属市、县投资建设的,是否要求项目用款人采取抵押、质押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为指定借款人出具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

自治区财政厅:对列入初审范围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还款存在困难的项目安排补贴资金或贷款本息垫付资金,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

第六条 项目用款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项目申请。

(二)负责协调并督促用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三)如项目用款人存在还款困难,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垫付贷款本息资金申请。

第七条 指定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三)指定借款人与各项目用款人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四)对既往利用过指定借款人资金信用不好的项目用款人,以及既往信用不好的主管部门(公司)以其下属机构作为项目用款人的单位,指定借款人要在签约前加强把关控制;同时将利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借款人相关情况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共同确保项目审核从严控制。

第八条 项目用款人主要职责

(一)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三)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五)及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及调整



第九条 项目申报。属于市、县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属于自治区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属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述项目均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第十条 项目审核。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用款人的资格、借款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等事项,审核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地方政府或自治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承诺保证能力,最终审定还本付息及资金来源计划、借款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等事项。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还应提出申请专项贷款项目清单,征求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意见,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项目用款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指定借款人下达通知时,应列明如下事项:具体项目的用款人;市、县项目或自治区项目,如属于自治区项目应列明区直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借款项目调整视同项目重新申报,按照借款项目申报流程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偿还



第十三条 项目用款人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如项目用款人存在还款困难,属于区直部门(或企业)投资建设的,由区直主管部门于还本付息日前30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垫付申请;属于市、县投资建设的,先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按期还本付息;如到期无法偿还的,应于还本付息日前30日由市、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垫付贷款本息资金的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应于还本付息前5日将垫付资金划拨至指定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质押专户。

第十五条 属于垫付区直主管部门投资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中收回自治区财政垫付资金;属于垫付市、县投资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年度结算专项扣款的方式收回垫付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底前,项目用款人应报送下一年度贷款本息偿还计划,由其区直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统一报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汇总并于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八条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偿债准备金专户,该专户余额不低于3亿元,用于调剂偿还广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自治区政府信用平台项目在开发银行的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还本付息日后5日内,国家开发银行应将项目用款人还本付息的落实情况通报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指定借款人和项目用款人应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指定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借、用、还情况编制专门的报表,对指定借款人自身项目以外的贷款,指定借款人单独核算,单独记账,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用款人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变化、改变国有独资地位或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等情况时,必须重新落实贷款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项目用款人应就政府信用债权的偿债事项单独报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及时通知国家开发银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用款人属于上述情形导致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改变为不再控股的,实施前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和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用款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部门和市、县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指定借款人负责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审计厅对用款人使用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负责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停止发放贷款,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同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用款人应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收费权质押专户,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用款人、自治区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和开户银行共同签订监管协议,污水垃圾处理专项收费资金必须归集入该专户,其资金使用应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专项资金质押专户变更必须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奖惩措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将专项贷款落实情况纳入指定借款人业绩考核的范畴,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承担公益性设施建设,对指定借款人承担政府信用贷款所体现的社会贡献和对其自身发展的影响给予酌情考虑。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情况、专项贷款管理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